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xxx刑初xxx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娟,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扶沟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扶沟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拘留,2017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 2017]xx号
被告人大卫(外文名:( DAVID ),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持澳大利亚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护照,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暂住广州市番禹区某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禹区看守所。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李飞,广州市泰领翻译服务有限公司译员。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5]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大卫犯危险驾驶、寻衅滋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113刑初xxx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利,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xx,户籍地xx省xx市(均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9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 0月1 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辩护人卿爱国、卢翠玲,系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 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利犯职务侵占罪,于201
被告人张某卫,男,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7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 月13日放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3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卫、肖某、李甲某、黄某友、张某勇、李乙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因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审理了本案。佛山
赔偿请求人:古战国,男,1982年l2月l4日出生,苗族,地址: 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高良乡团坡村委会麻粟山村。委托代理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请求人古战国于2015年4月l4日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l、被侵害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36870 58元;2、指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以上二项合共636870 5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查明:赔偿请求人古战国因涉嫌抢劫,于20l2年l2月24日被羁押,20l3年2月l日被逮捕。2013年6
被告人汪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5年8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禹区看守所。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2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及其
xx市公安局违规插手刘某发与吴某伟经济纠纷一案的法律意见书xx市人民检察院领导 :犯罪嫌疑人刘某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某发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辩护人经了解案件情况,本律师认为刘某发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辩护人认为:xx市公安局违规插手经济纠纷。具体意见如下:一、本案的基本事实英德市xx农林投资有限公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粤xxxx刑初xxxx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8月1 0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 xx号起诉书,指控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粤xxxx刑初xx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阳,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x学,户籍地河南省xx县xx街xx路xx号x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5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3 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午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 1 5年9月23日被羁押,同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6 )粤刑终xxx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兰,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州市xx区XX街XX号。1999年3月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卢翠玲,广东中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