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关于侦查终结的规定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02-06

国家宪法日也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将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原则、活动准则。

//
 
 
 
-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二条【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法条解读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一是,增加了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的标准的规定,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的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各地公安机关在掌握上也不尽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过于追求全部犯罪事实都要查清,全部证据都要掌握,以致于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无法就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进入下一诉讼程序,甚至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有的在犯罪事实不很清楚,案件证据不确实、充分的情况下移送人民检察院,造成多次退回补充侦查,甚至在证据不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审查并提起公诉,没有很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的标准的规定,这是案件是否能够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法定标准,以提高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二是,删去了“免予起诉意见书”的规定。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定罪但不予起诉的一项制度。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考虑到不经法院审判程序就定有罪,不符合法治的原则;实践中,对有些无罪的人决定免予起诉,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有些依法应当判刑的,却给予免予起诉也不合适。因此,法律适当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不再使用免予起诉。同时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本条进一步作了修改,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增加了在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规定。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移送起诉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往往不能及时知道案件已被移送审查起诉。另外,虽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只有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才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增加规定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案件的移送情况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有利于辩护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更加充分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程序性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中专门增加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这样规定,目的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案卷材料和起诉意见书中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便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后续的诉讼阶段,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情况,考虑是否适用认罪认罚的程序规定和予以处理。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本条只规定了将认罪情况记录在案,但是没有规定将认罚的情况记录在案,认罚的情况也应当记录在案。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主要还是应当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及所犯罪行,至于是否认罚,包括是否同意指控的罪名及刑罚建议,应当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因此本款未作修改。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取得了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依法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一种诉讼活动。侦查终结是侦查阶段对已经开展的各种侦查活动和侦查工作进行审核和总结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一个必经阶段,它是对侦查活动的终了和总结,标志着侦查活动的结束。侦查终结标志着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结束,侦查终结作出的决定,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正确及时的侦查终结,可以为人民检察院准确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正确进行审判奠定基础,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根据和保障。因此,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慎重对待侦查终结工作。本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已经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规定,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确有罪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终止侦查,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犯罪事实清楚。侦查终结的首要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就是已经查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和危害结果以及其他情节,是否存在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以及是否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员等情况。

  第二,证据确定、充分。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经过查证属实,并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释,同样适用于本条的规定。

  第三,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所谓“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法律文书。起诉意见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对于在起诉意见书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在起诉意见书中应当写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认定的犯罪事实、处理的意见和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对于共同犯罪的,应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等。“案卷材料、证据”包括举报、揭发、控告材料,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将上述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同级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而不能越级移送。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的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

  第四,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同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只有这样才有利于辩护律师更好地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积极地履行辩护职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款是关于自愿认罪案件在侦查终结时的特殊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公安机关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还需要进行以下工作:第一,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情况记录在案。所谓“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有关情况详细记录下来。第二,随案移送。公安机关对于需要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时,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有关情况和材料随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第三,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需要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有关情况。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时候,一旦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立即撤销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也就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所有,就应当终止对该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如果羁押的必须立即释放,随时发现随时终止。因此,本条所说的侦查终结的案件,主要是指案件经过侦查,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行为确系犯罪嫌疑人所为,证据确实、充分,需要移送起诉的案件,并不包括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卿爱国主任
 
 


 

湖南省邵东人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广东省湖南邵东市商会会长

广东省湖南邵阳市商会副会长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特邀顾问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投案自首、为公司老总、高管、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帮助受害人刑事控告、举报、刑事立案。

2001年4月至2004年2月在湖南省执业,2004年4月开始在广州市执业,执业二十多年来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历经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精湛的执业水准、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广州、肇庆、深圳、中山、东莞、佛山、清远、韶关、惠州、湛江、茂名、云浮、汕头等地具有广泛、良好的社会资源,并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近年来为几十位香港、台湾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其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多年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执业二十多年来,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二、业务专长

1.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改判。

2.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上诉减刑。(广州市各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不服广东省内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需要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对走私犯罪、涉黑案件、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死刑案件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为公务人员、公司、企业老总、高管提供专项法律咨询,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
5.为涉案人员和在逃人员提供咨询,协助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6.帮助、指导受害人、受害公司、企业收集证据,协助、帮助刑事立案、刑事控告、为企业保驾护航。
三、卿爱国主任亲办成功案例
 
 
 

近年来卿爱国主任律师亲自办理或带领律师团队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案例多、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如:

1.担任公安部督办的广东佛山市涉黑案主犯李某的辩护人,李某被指控犯6个罪,最终法院判3个罪,从轻判有期徒刑三年。

2.2006年担任深圳王某诈骗三千多万元,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判决王某无罪。

3.2006年担任台湾同胞陈某安涉嫌电信诈骗三百多万,被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接受委托后一个月成功取保候审。

4.担任广州市某镇党委书记贪污、受贿一百多万判缓刑。

5.2013年担任天河区沙东村村书记杨某受贿案的律师。

6.2013年担任阳江市江城区村支书记陈某受贿、行贿、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7.2012年担任白云区王某行贿城管中队长100万的辩护律师。
8.2013年担任肇庆市亿万富豪吴某涉嫌涉黑、开设赌场、赌博一案的律师,成功不起诉,关押7个月无罪释放,而同案人被判有期徒刑3-6年。
9.2010年办理广东省内最大的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大块金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诈骗7.8亿元,卿律师担任赵总的一审辩护人,检察院指控赵总涉嫌集资诈骗,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2013年办理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的陆丰市蔡某涌涉嫌贩卖毒品2.8公斤,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改判为八年。
11.2013年担任花都区周某运输、贩卖毒品冰毒6公斤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2.2009年办理越秀区李文金制造毒品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其同案人曹某判死刑。
13.香港居民梁某犯走私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14.2007年办理河南籍吕校忠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死缓。
15.2007年办理佛山市王某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16.2009年办理湖南籍李某东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17.2008办理番禺区周某红犯绑架罪由有期徒刑十四年上诉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成功减刑十年。
18.2011办理番禺区殷大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担任茂名市林某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案,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14年。
20.担任白云区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律师,一审判3年,二审改判一年半。
21.2015年担任广州市某区区委领导受贿案的辩护人。
22.2015年担任广州某处长涉嫌受贿的律师。
23.2016年担任韶关市某局副局长受贿案的辩护律师。
24.2016年花都区电信诈骗案200万一审减轻处罚,一审判4年。25.2021年白云区文某涉嫌走私8公斤冰毒一审判无罪。
26.2021年东莞蔡某故意伤害案上诉由无期徒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0年。
27.2021年海珠区福建藉谭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11年,上诉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4年。
28.2021年白云区谢某涉嫌走私冰毒10公斤,一审成功判无罪,获国家赔偿39万元。
29.2022年深圳市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判11年,罚500万,上诉成功减到3年;罚金减少450万。
30.2022年黄埔区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最高院死刑复核改判无期。
31.2023年白云区李某走私案,一审判5年,二审成功减刑改判3年。
32.2023年白云区胡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6年,二审成功辩护改判3年。
33.2023年南沙区谭某一审涉嫌走私判6年,上诉改判3年。
34.2024年5月哈尔滨李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10年2个月,上诉减刑7年。
   众多取保候审、缓刑、刑事上诉改判案例或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而在法定刑期下减轻处罚的案例不一一列举,其中2006年深圳市王某诈骗案由十年改判为无罪、2017年白云区王某军一审判十一年半,上诉改判无罪。番禺区周某洪绑架案由有期徒刑十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两经典案例已被选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中国刑事大律师》。

......

 

 

-

 

 

 

广 

139-2233-1600  

1www.qinaiguo.com

2www.zhongzels.com

广6561603-16065线B150

 

广  

139-2233-1600 

广18--20

 

广

139-2233-0179

广2广广

 
 
 
 
 

END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