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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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及控制下交付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活动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相关人员说明自己的身份并出示工作证件或者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但对有些犯罪,如跨国犯罪、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等,由于其组织严密,内部分工明确,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往往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犯罪行为,而只是在幕后策划、操纵、指挥,采取一般的侦查手段无法彻底查明整个犯罪,将犯罪组织成员特别是组织者、领导者绳之以法。实践中,需要侦查人员或者侦查机关选定的公民隐匿真实身份,接近犯罪集团或者潜伏在犯罪集团内部,获得他们的信任,从而侦查整个犯罪过程,获取犯罪证据。另外,在发现犯罪后,允许犯罪行为在侦查机关的监控下继续下去,从而一举捣毁整个犯罪集团。这些侦查手段虽在本节中规定,但不属于技术侦查措施,而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由于隐匿身份实施侦查,不可避免地会参与一些违法犯罪活动,控制下交付涉及公安机关阻止犯罪发生的职责,实施这两种侦查措施需要法律授权。同时,我国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均对控制下交付作了规定,也需要在国内法中予以明确。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为适应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履行公约义务,对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在本节中一并作了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隐匿身份实施侦查的规定。

 本款规定了以下内容:第一,“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隐匿身份实施侦查。这是采取隐匿身份实施侦查的条件。其中“为了查明案情”是隐匿身份实施侦查的目的条件;“在必要的时候”是指在采取其他的侦查手段难以获取犯罪证据的情况下。由于隐匿侦查具有危险性,如可采取其他侦查手段取证的,不应采取该种侦查方式。“隐匿身份”是指隐匿其有关侦查的身份。实践中,这种侦查手段主要是用于侦查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等。第二,规定了实施隐匿身份侦查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也就是说,批准权由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行使。这种侦查不同于技术侦查,不涉及公民有关权利,且这种化装侦查,从侦查人员安全角度考虑,知道的人越少越好。因此,本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第三,实施隐匿身份侦查的主体是有关人员。“有关人员”,既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也包括侦查机关指派的适宜进行隐匿身份实施侦查的其他人员。第四,在实施隐匿身份侦查过程中,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主要是指不得诱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是指实施隐匿身份侦查,打入犯罪集团内部,不可避免地要与犯罪分子一起实施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以获取犯罪分子的信任,从而获取犯罪证据。但参与违法犯罪行为有个界限,就是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造成他人重大的人身危险。

 第二款是关于控制下交付的规定。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均对控制下交付作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控制下交付主要是指侦查机关在发现非法或可疑交易的物品后,在对物品进行秘密监控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物品继续流转,从而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彻底查明该案件。根据本款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主要是针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实践中主要是在侦破诸如毒品、走私、假币等犯罪中使用。是否实施控制下交付,应当由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决定。

 应当说明的是,本条在法律上授权了侦查机关为侦查犯罪,可以采取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这两种特殊侦查措施,实践中采取这两种侦查措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从严把握,其中一些具体规范,执法部门可以进一步明确。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卿爱国主任
 
 


 

湖南省邵东人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广东省湖南邵东市商会会长

广东省湖南邵阳市商会副会长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特邀顾问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投案自首、为公司老总、高管、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帮助受害人刑事控告、举报、刑事立案。

2001年4月至2004年2月在湖南省执业,2004年4月开始在广州市执业,执业二十多年来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历经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精湛的执业水准、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广州、肇庆、深圳、中山、东莞、佛山、清远、韶关、惠州、湛江、茂名、云浮、汕头等地具有广泛、良好的社会资源,并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近年来为几十位香港、台湾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其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多年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执业二十多年来,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二、业务专长

1.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改判。

2.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上诉减刑。(广州市各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不服广东省内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需要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对走私犯罪、涉黑案件、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死刑案件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为公务人员、公司、企业老总、高管提供专项法律咨询,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
5.为涉案人员和在逃人员提供咨询,协助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6.帮助、指导受害人、受害公司、企业收集证据,协助、帮助刑事立案、刑事控告、为企业保驾护航。
三、卿爱国主任亲办成功案例
 
 
 

近年来卿爱国主任律师亲自办理或带领律师团队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案例多、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如:

1.担任公安部督办的广东佛山市涉黑案主犯李某的辩护人,李某被指控犯6个罪,最终法院判3个罪,从轻判有期徒刑三年。

2.2006年担任深圳王某诈骗三千多万元,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判决王某无罪。

3.2006年担任台湾同胞陈某安涉嫌电信诈骗三百多万,被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接受委托后一个月成功取保候审。

4.担任广州市某镇党委书记贪污、受贿一百多万判缓刑。

5.2013年担任天河区沙东村村书记杨某受贿案的律师。

6.2013年担任阳江市江城区村支书记陈某受贿、行贿、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7.2012年担任白云区王某行贿城管中队长100万的辩护律师。
8.2013年担任肇庆市亿万富豪吴某涉嫌涉黑、开设赌场、赌博一案的律师,成功不起诉,关押7个月无罪释放,而同案人被判有期徒刑3-6年。
9.2010年办理广东省内最大的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大块金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诈骗7.8亿元,卿律师担任赵总的一审辩护人,检察院指控赵总涉嫌集资诈骗,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2013年办理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的陆丰市蔡某涌涉嫌贩卖毒品2.8公斤,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改判为八年。
11.2013年担任花都区周某运输、贩卖毒品冰毒6公斤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2.2009年办理越秀区李文金制造毒品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其同案人曹某判死刑。
13.香港居民梁某犯走私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14.2007年办理河南籍吕校忠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死缓。
15.2007年办理佛山市王某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16.2009年办理湖南籍李某东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17.2008办理番禺区周某红犯绑架罪由有期徒刑十四年上诉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成功减刑十年。
18.2011办理番禺区殷大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担任茂名市林某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案,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14年。
20.担任白云区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律师,一审判3年,二审改判一年半。
21.2015年担任广州市某区区委领导受贿案的辩护人。
22.2015年担任广州某处长涉嫌受贿的律师。
23.2016年担任韶关市某局副局长受贿案的辩护律师。
24.2016年花都区电信诈骗案200万一审减轻处罚,一审判4年。25.2021年白云区文某涉嫌走私8公斤冰毒一审判无罪。
26.2021年东莞蔡某故意伤害案上诉由无期徒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0年。
27.2021年海珠区福建藉谭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11年,上诉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4年。
28.2021年白云区谢某涉嫌走私冰毒10公斤,一审成功判无罪,获国家赔偿39万元。
29.2022年深圳市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判11年,罚500万,上诉成功减到3年;罚金减少450万。
30.2022年黄埔区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最高院死刑复核改判无期。
31.2023年白云区李某走私案,一审判5年,二审成功减刑改判3年。
32.2023年白云区胡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6年,二审成功辩护改判3年。
33.2023年南沙区谭某一审涉嫌走私判6年,上诉改判3年。
34.2024年5月哈尔滨李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10年2个月,上诉减刑7年。
   众多取保候审、缓刑、刑事上诉改判案例或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而在法定刑期下减轻处罚的案例不一一列举,其中2006年深圳市王某诈骗案由十年改判为无罪、2017年白云区王某军一审判十一年半,上诉改判无罪。番禺区周某洪绑架案由有期徒刑十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两经典案例已被选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中国刑事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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