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释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有违法情形时的申诉、控告及处理程序的规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本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注重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赋予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是为了能及时查明案情,惩治犯罪,公正办理案件。比如,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将有关涉案财产转移或者藏匿,司法机关可以及时对这些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措施。但是,在赋予侦查机关必要手段的同时,为了保护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这些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也需相应设置必要的制约机制,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的时候,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监督。因此,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本条中增加规定了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有违法情形时的申诉、控告及处理程序。
本条共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本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规定。其中“当事人”,根据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一般由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案件有关联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这里主要是指与有关涉案财产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本款列举了五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违法行为:(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了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情形。由于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因此,本法对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准机关、具体执行程序和期限都作了严格的规定。比如,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拘留和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六十条对侦查羁押期限及其延长的条件和批准程序作了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分别对人民法院第一审普通程序、自诉案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作了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对第二审审理期限作了规定。同时,本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有关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就属于本项所规定的情形。(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一种资金保证形式,是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经济上的一种约束。如果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依照规定要没收保证金。如果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时,就应当依法退还保证金。根据本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如果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领取保证金或者要求银行对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就属于本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3)对与本案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其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主要是指本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以及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情形。根据本法的规定,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如果超出本法规定的范围,任意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就属于本款第(三)项所列举的情形。(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即有关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财物、文件采取了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措施,在相关的必要性消失后应当解除而不解除的情形。根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司法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是一种保全措施,是为了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有关涉案财产不被转移、隐匿或者遭受损坏而影响最后判决的执行;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有关财物、文件的查封、扣押,是为了进一步获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和固定证据的需要。如果在法院审理完毕作出判决后,超出案件执行部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不需要追缴、没收的财产部分,或者侦查机关经过侦查,发现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和有关文件与案件无关或者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就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否则就构成了本款第(四)项所列举的情形。(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即有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进行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的情形。其中“贪污”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贪为己有;“挪用”是指将该财物私自挪作他用;“私分”是指将该财产私下瓜分;“调换”是指将该财物以旧换新,或者换成了低档品等;“违反规定使用”是指擅自将财物任意使用,如违规使用被扣押的车辆等。根据本款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所列举的五项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第二款是关于对申诉或者控告的处理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湖南省邵东人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广东省湖南邵东市商会会长
广东省湖南邵阳市商会副会长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特邀顾问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投案自首、为公司老总、高管、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帮助受害人刑事控告、举报、刑事立案。
2001年4月至2004年2月在湖南省执业,2004年4月开始在广州市执业,执业二十多年来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历经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精湛的执业水准、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广州、肇庆、深圳、中山、东莞、佛山、清远、韶关、惠州、湛江、茂名、云浮、汕头等地具有广泛、良好的社会资源,并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近年来为几十位香港、台湾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其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多年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执业二十多年来,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1.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改判。
2.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上诉减刑。(广州市各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不服广东省内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需要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3.对走私犯罪、涉黑案件、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死刑案件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为公务人员、公司、企业老总、高管提供专项法律咨询,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
5.为涉案人员和在逃人员提供咨询,协助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6.帮助、指导受害人、受害公司、企业收集证据,协助、帮助刑事立案、刑事控告、为企业保驾护航。
近年来卿爱国主任律师亲自办理或带领律师团队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案例多、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如:
1.担任公安部督办的广东佛山市涉黑案主犯李某的辩护人,李某被指控犯6个罪,最终法院判3个罪,从轻判有期徒刑三年。
2.2006年担任深圳王某诈骗三千多万元,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判决王某无罪。
3.2006年担任台湾同胞陈某安涉嫌电信诈骗三百多万,被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接受委托后一个月成功取保候审。
4.担任广州市某镇党委书记贪污、受贿一百多万判缓刑。
5.2013年担任天河区沙东村村书记杨某受贿案的律师。
6.2013年担任阳江市江城区村支书记陈某受贿、行贿、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7.2012年担任白云区王某行贿城管中队长100万的辩护律师。
8.2013年担任肇庆市亿万富豪吴某涉嫌涉黑、开设赌场、赌博一案的律师,成功不起诉,关押7个月无罪释放,而同案人被判有期徒刑3-6年。
9.2010年办理广东省内最大的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大块金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诈骗7.8亿元,卿律师担任赵总的一审辩护人,检察院指控赵总涉嫌集资诈骗,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2013年办理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的陆丰市蔡某涌涉嫌贩卖毒品2.8公斤,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改判为八年。
11.2013年担任花都区周某运输、贩卖毒品冰毒6公斤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2.2009年办理越秀区李文金制造毒品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其同案人曹某判死刑。
13.香港居民梁某犯走私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14.2007年办理河南籍吕校忠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死缓。
15.2007年办理佛山市王某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16.2009年办理湖南籍李某东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17.2008办理番禺区周某红犯绑架罪由有期徒刑十四年上诉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成功减刑十年。
18.2011办理番禺区殷大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担任茂名市林某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案,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14年。
20.担任白云区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律师,一审判3年,二审改判一年半。
21.2015年担任广州市某区区委领导受贿案的辩护人。
22.2015年担任广州某处长涉嫌受贿的律师。
23.2016年担任韶关市某局副局长受贿案的辩护律师。
24.2016年花都区电信诈骗案200万一审减轻处罚,一审判4年。25.2021年白云区文某涉嫌走私8公斤冰毒一审判无罪。
26.2021年东莞蔡某故意伤害案上诉由无期徒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0年。
27.2021年海珠区福建藉谭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11年,上诉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4年。
28.2021年白云区谢某涉嫌走私冰毒10公斤,一审成功判无罪,获国家赔偿39万元。
29.2022年深圳市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判11年,罚500万,上诉成功减到3年;罚金减少450万。
30.2022年黄埔区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最高院死刑复核改判无期。
31.2023年白云区李某走私案,一审判5年,二审成功减刑改判3年。
32.2023年白云区胡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6年,二审成功辩护改判3年。
33.2023年南沙区谭某一审涉嫌走私判6年,上诉改判3年。
34.2024年5月哈尔滨李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10年2个月,上诉减刑7年。
众多取保候审、缓刑、刑事上诉改判案例或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而在法定刑期下减轻处罚的案例不一一列举,其中2006年深圳市王某诈骗案由十年改判为无罪、2017年白云区王某军一审判十一年半,上诉改判无罪。番禺区周某洪绑架案由有期徒刑十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两经典案例已被选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中国刑事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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