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林某年涉嫌诈骗罪不起诉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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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xxx 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不起诉人林某年,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程度,广州xxx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地广东省xx市xx区x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12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4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林某年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4月1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2年4月10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2年6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广州xxx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于2010年9月7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是研究和试验发展,实际经营地是广州市越秀区XXX,犯罪嫌疑人林某年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

2017年,林某年接受广州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xxx公司)工作人员庄某欣(另案处理)的提议,在xxx公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同意以xxx公司的名义向广州市科技局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林某年与xxx公司约定,由xxx公司为xxx公司代理申报,如果xxx公司通过申请程序,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取得财政补助,则补助资金由双方平分。后xxx公司为xxx公司准备和提交申请材料。xxx公司经有关部门评审后,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获取财政补助人民币 300000 元。

后经广东省审计厅审计,发现xxx公司提供了虚假申请材

料,在申请材料中虚报职工人数和企业收入。

2011年12月3日,林某年到公安机关投案。

破案后,林某年退还赃款人民币300000元。

被不起诉人林某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2年7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林某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年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

向本院提起自诉。

 

 

 

案件点评:  

该案被告人林某是被中介利诱参与诈骗国家补贴的案件,当时很广东多企业都觉得有利可图,只要轻松提供资料就可以与中介分钱,当年抓了几百个,包括某些部门领导,中介和企业拿到钱后因其他案件被广东省审计厅审计发现后,部分官员和中介也被抓后,大量的企业主也被抓,被告人林总接到公安的电话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家属经朋友介绍找到卿律师。

林某被刑事拘留后,卿律师指派刑事团队方律师经办该案,方律师经多次会见该被告人并与卿律师商量后,约家属到律师事务所沟通后,决定将国家被骗的30万退回,以争取取保候审,经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双方达成共识,经多方努力最终成功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回赃款15万,并赔偿了15万,已弥补了国家的损失,也是被中介鼓动参与,被动参与,参与程度不深,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最终顺德区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告人出狱后,为合法经营公司,几个月后特意聘请了卿律师作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遇到法律问题及时咨询和解决,为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保驾护航,卿律师经常与企业家朋友说,一定要合法经营、不要贪图不当得利,否则会付出沉重代价,轻则企业破产,重则还有牢狱之灾,损失大,现在多少走私、诈骗的,一判10年以上,终身废了,办了20多年案件,见过太多因一时贪欲或不懂法而付出沉重代价的案例,或案发后没有及时找专业律师处理好而错过时机的悲剧,所以,建议有法律问题,特别是刑事法律问题,一定要当面找资深专业律师咨询和解决,千万不要图省时省事在抖音上随便找律师解决,那样会害你一辈子,你还不知道为什么,不专业处理不好的,也和医生一样。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卿爱国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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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东人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广东省湖南邵东市商会会长

广东省湖南邵阳市商会副会长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特邀顾问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投案自首、为公司老总、高管、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帮助受害人刑事控告、举报、刑事立案。

2001年4月至2004年2月在湖南省执业,2004年4月开始在广州市执业,执业二十多年来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历经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精湛的执业水准、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广州、肇庆、深圳、中山、东莞、佛山、清远、韶关、惠州、湛江、茂名、云浮、汕头等地具有广泛、良好的社会资源,并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近年来为几十位香港、台湾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其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多年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执业二十多年来,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二、业务专长

1.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改判。

2.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上诉减刑。(广州市各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不服广东省内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需要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对走私犯罪、涉黑案件、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死刑案件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为公务人员、公司、企业老总、高管提供专项法律咨询,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
5.为涉案人员和在逃人员提供咨询,协助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6.帮助、指导受害人、受害公司、企业收集证据,协助、帮助刑事立案、刑事控告、为企业保驾护航。
三、卿爱国主任亲办成功案例
 
 
 

近年来卿爱国主任律师亲自办理或带领律师团队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案例多、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如:

1.担任公安部督办的广东佛山市涉黑案主犯李某的辩护人,李某被指控犯6个罪,最终法院判3个罪,从轻判有期徒刑三年。

2.2006年担任深圳王某诈骗三千多万元,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判决王某无罪。

3.2006年担任台湾同胞陈某安涉嫌电信诈骗三百多万,被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接受委托后一个月成功取保候审。

4.担任广州市某镇党委书记贪污、受贿一百多万判缓刑。

5.2013年担任天河区沙东村村书记杨某受贿案的律师。

6.2013年担任阳江市江城区村支书记陈某受贿、行贿、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7.2012年担任白云区王某行贿城管中队长100万的辩护律师。
8.2013年担任肇庆市亿万富豪吴某涉嫌涉黑、开设赌场、赌博一案的律师,成功不起诉,关押7个月无罪释放,而同案人被判有期徒刑3-6年。
9.2010年办理广东省内最大的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大块金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诈骗7.8亿元,卿律师担任赵总的一审辩护人,检察院指控赵总涉嫌集资诈骗,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2013年办理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的陆丰市蔡某涌涉嫌贩卖毒品2.8公斤,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改判为八年。
11.2013年担任花都区周某运输、贩卖毒品冰毒6公斤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2.2009年办理越秀区李文金制造毒品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其同案人曹某判死刑。
13.香港居民梁某犯走私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14.2007年办理河南籍吕校忠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死缓。
15.2007年办理佛山市王某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16.2009年办理湖南籍李某东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17.2008办理番禺区周某红犯绑架罪由有期徒刑十四年上诉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成功减刑十年。
18.2011办理番禺区殷大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担任茂名市林某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案,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14年。
20.担任白云区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律师,一审判3年,二审改判一年半。
21.2015年担任广州市某区区委领导受贿案的辩护人。
22.2015年担任广州某处长涉嫌受贿的律师。
23.2016年担任韶关市某局副局长受贿案的辩护律师。
24.2016年花都区电信诈骗案200万一审减轻处罚,一审判4年。25.2021年白云区文某涉嫌走私8公斤冰毒一审判无罪。
26.2021年东莞蔡某故意伤害案上诉由无期徒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0年。
27.2021年海珠区福建藉谭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11年,上诉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4年。
28.2021年白云区谢某涉嫌走私冰毒10公斤,一审成功判无罪,获国家赔偿39万元。
29.2022年深圳市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判11年,罚500万,上诉成功减到3年;罚金减少450万。
30.2022年黄埔区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最高院死刑复核改判无期。
31.2023年白云区李某走私案,一审判5年,二审成功减刑改判3年。
32.2023年白云区胡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6年,二审成功辩护改判3年。
33.2023年南沙区谭某一审涉嫌走私判6年,上诉改判3年。
34.2024年5月哈尔滨李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10年2个月,上诉减刑7年。
   众多取保候审、缓刑、刑事上诉改判案例或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而在法定刑期下减轻处罚的案例不一一列举,其中2006年深圳市王某诈骗案由十年改判为无罪、2017年白云区王某军一审判十一年半,上诉改判无罪。番禺区周某洪绑架案由有期徒刑十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两经典案例已被选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中国刑事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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