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叶某涉嫌盗窃广本汽车关押七个月检察院不起诉2024年4月放人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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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叶某,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广东省云浮市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7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5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系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5日,犯罪嫌疑人黎某驾驶一辆灰黄色凌志小轿车搭乘叶某以找人为由窜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某村球场,伺机盗窃汽车未果。至5月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叶某驾驶灰黄色凌志小轿车,伙同犯罪嫌疑人黎某再次窜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某村球场边,由犯罪嫌疑人黎某用锁匙将停放在球场边的本田小轿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8000元)启动盗回广州白云区均禾街并停放在某村的工厂旁。叶某则驾驶灰黄色凌志小轿车一起逃回广州。犯罪嫌疑人黎某供认在2023年5月左右的时间去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某村驾驶被盗本田小轿车并放至广州白云区均禾街某村的工厂旁。

 

 

 

卿爱国律师接受叶某的委托,作为叶某的辩护律师,经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后,经律师团队讨论后认为,以现有的证据指控叶某犯罪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向检察院提交了以下法律意见书:

关于叶某涉嫌盗窃罪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叶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卿爱国律师作为叶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叶某,并详细查阅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叶某主观上没有盗窃的意图,没有证据证明他有与同案人商量密谋;也没有证据证明叶某明知黎某实施盗窃而提供帮助。

1、根据叶某的供述,叶某和黎某在2023年的4、5月到过南海两次。是黎某叫叶某开车送他到南海的。第一次是在2023年的4月或5月的一天下午16时左右,叶某在广州市黄埔红山街玩时接到黎某的电话,黎某说去南海找朋友,但手不方便,由他来指路,让叶某开车。等车开到佛山一环旁的一条村庄,黎某就一个人下车,大约过了30分钟后才回来。回到车上就又让叶某开车沿着来的道路开回广州白云区。到了第二天下午15时左右,黎某又打电话给叶某,让叶某开车搭他到南海,由黎某指路,开车来到了佛山一环旁边的一条村庄(即来到昨天同样的村庄)。黎某下车离开,叶某在车上等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黎某就打电话叫叶某自己开车回去,于是叶某沿着来的道路把车开回广州白云区,然后将凌志车钥匙交给了黎某的朋友,叶某就回黄埔了。

2、在2023年7月15日第三次讯问笔录中,黎某称他当时开走小轿车的时候,并不知道小轿车是谁的,他是在开走车的第三天下午16点左右,才听小牛说因为小轿车的车主欠小牛的钱,车主把车押给小牛。但是,黎某又在2023年9月2日第七次讯问笔录中称,当时开走越野小轿车的时候,小牛就跟他说了是因为有人欠小牛钱,车主把车押给小牛。第三次供述是开走车的第三天下午才知道开走车的原因,而第七次供述却说是开走车的当时小牛就告诉他了。这两次供述明显矛盾,且不稳定。

另外,黎某还称,是叶某让他开走越野小汽车的。但事实上,是黎某把叶某骗到南海,然后又打电话让叶某自己开车回去,黎某自己再偷偷开着盗窃的越野小汽车回去,而叶某对黎某盗窃车辆一事完全不知情,一直以为只是帮黎某开车到南海找朋友。

由此可知,整个事情叶某都是不知道黎某去干什么的。按照叶某的理解,黎某是手不方便,让叶某开车,黎某也只是告知叶某去找朋友,黎某离开叶某期间是否真的去找朋友,找朋友做什么,还是干违法的事叶某是不知道的;黎某也没有跟叶某说,也没亲眼看到。叶某对黎某离开期间所做的任何事情均不知情,因此对于黎某盗窃车辆一事,叶某主观上没有共同盗窃的意图;也不明知黎某在实施盗窃行为,盗窃罪是法定的目的犯,由于叶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他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嫌疑人客观上没有盗窃的行为

叶某客观上没有动手盗窃汽车的行为;也没有实施帮助黎某盗窃的行为;

三、犯罪嫌疑人黎某的供述前后有矛盾,且与事实不符,不足以采信。

在2023年7月15日第三次讯问笔录中,黎某称他当时开走小轿车的时候,并不知道小轿车是谁的,他是在开走车的第三天下午16点左右,才听小牛说因为小轿车的车主欠小牛的钱,车主把车押给小牛。但是,黎某又在2023年9月2日第七次讯问笔录中称,当时开走越野小轿车的时候,小牛就跟他说了是因为有人欠小牛钱,车主把车押给小牛。第三次供述是开走车的第三天下午才知道开走车的原因,而第七次供述却说是开走车的当时小牛就告诉他了。这两次供述明显矛盾,且不稳定。

另外,黎某还称,是叶某让他开走越野小汽车的。但事实上,是黎某把叶某骗到南海,然后又打电话让叶某自己开车回去,黎某自己再偷偷开着盗窃的越野小汽车回去,而叶某对黎某盗窃车辆一事完全不知情,一直以为只是帮黎某开车到南海找朋友。

再者,叶某从来没有跟黎某赌博,也没有向黎某借钱,更加没有将灰黄色小轿车押给黎某,该部灰黄色小轿车自始至终都是黎某的,不是叶某的。而且,叶某与黎某去过佛山南海两次,并不是黎某说的只去过一次。

综上所述,黎某的供述前后不稳定,存在矛盾,且与事实严重不符,不足采信。

四、本案除了犯罪嫌疑人黎某的供述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叶某有盗窃的意图和参与作案。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除了犯罪嫌疑人黎某的供述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叶某有盗窃的意图和参与作案。根据“孤证不能定罪”和“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原则,辩护人认为,指控叶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卿爱国

2024年1月16日

案件最新进展:检察院最终采纳律师的法律意见,对叶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叶某在被关押七个月后于2024年4月释放,现在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卿爱国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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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东人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广东省湖南邵东市商会会长

广东省湖南邵阳市商会副会长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特邀顾问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投案自首、为公司老总、高管、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帮助受害人刑事控告、举报、刑事立案。

2001年4月至2004年2月在湖南省执业,2004年4月开始在广州市执业,执业二十多年来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历经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精湛的执业水准、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广州、肇庆、深圳、中山、东莞、佛山、清远、韶关、惠州、湛江、茂名、云浮、汕头等地具有广泛、良好的社会资源,并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近年来为几十位香港、台湾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其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多年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执业二十多年来,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二、业务专长

1.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改判。

2.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上诉减刑。(广州市各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不服广东省内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需要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对走私犯罪、涉黑案件、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死刑案件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为公务人员、公司、企业老总、高管提供专项法律咨询,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
5.为涉案人员和在逃人员提供咨询,协助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6.帮助、指导受害人、受害公司、企业收集证据,协助、帮助刑事立案、刑事控告、为企业保驾护航。
三、卿爱国主任亲办成功案例
 
 
 

近年来卿爱国主任律师亲自办理或带领律师团队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案例多、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如:

1.担任公安部督办的广东佛山市涉黑案主犯李某的辩护人,李某被指控犯6个罪,最终法院判3个罪,从轻判有期徒刑三年。

2.2006年担任深圳王某诈骗三千多万元,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判决王某无罪。

3.2006年担任台湾同胞陈某安涉嫌电信诈骗三百多万,被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接受委托后一个月成功取保候审。

4.担任广州市某镇党委书记贪污、受贿一百多万判缓刑。

5.2013年担任天河区沙东村村书记杨某受贿案的律师。

6.2013年担任阳江市江城区村支书记陈某受贿、行贿、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7.2012年担任白云区王某行贿城管中队长100万的辩护律师。
8.2013年担任肇庆市亿万富豪吴某涉嫌涉黑、开设赌场、赌博一案的律师,成功不起诉,关押7个月无罪释放,而同案人被判有期徒刑3-6年。
9.2010年办理广东省内最大的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大块金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诈骗7.8亿元,卿律师担任赵总的一审辩护人,检察院指控赵总涉嫌集资诈骗,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2013年办理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的陆丰市蔡某涌涉嫌贩卖毒品2.8公斤,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改判为八年。
11.2013年担任花都区周某运输、贩卖毒品冰毒6公斤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2.2009年办理越秀区李文金制造毒品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其同案人曹某判死刑。
13.香港居民梁某犯走私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14.2007年办理河南籍吕校忠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死缓。
15.2007年办理佛山市王某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16.2009年办理湖南籍李某东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17.2008办理番禺区周某红犯绑架罪由有期徒刑十四年上诉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成功减刑十年。
18.2011办理番禺区殷大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担任茂名市林某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案,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14年。
20.担任白云区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律师,一审判3年,二审改判一年半。
21.2015年担任广州市某区区委领导受贿案的辩护人。
22.2015年担任广州某处长涉嫌受贿的律师。
23.2016年担任韶关市某局副局长受贿案的辩护律师。
24.2016年花都区电信诈骗案200万一审减轻处罚,一审判4年。25.2021年白云区文某涉嫌走私8公斤冰毒一审判无罪。
26.2021年东莞蔡某故意伤害案上诉由无期徒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0年。
27.2021年海珠区福建藉谭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11年,上诉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4年。
28.2021年白云区谢某涉嫌走私冰毒10公斤,一审成功判无罪,获国家赔偿39万元。
29.2022年深圳市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判11年,罚500万,上诉成功减到3年;罚金减少450万。
30.2022年黄埔区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最高院死刑复核改判无期。
31.2023年白云区李某走私案,一审判5年,二审成功减刑改判3年。
32.2023年白云区胡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6年,二审成功辩护改判3年。
33.2023年南沙区谭某一审涉嫌走私判6年,上诉改判3年。
34.2024年5月哈尔滨李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10年2个月,上诉减刑7年。
   众多取保候审、缓刑、刑事上诉改判案例或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而在法定刑期下减轻处罚的案例不一一列举,其中2006年深圳市王某诈骗案由十年改判为无罪、2017年白云区王某军一审判十一年半,上诉改判无罪。番禺区周某洪绑架案由有期徒刑十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两经典案例已被选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中国刑事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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