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熊某峰诈骗上诉案发回重审

作者:卿爱国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10-19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闽刑终XX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某峰,女,19XX年X月X日出生, 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XX市XX区XX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卢翠玲,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某峰,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XX市XX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 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谢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XX市XX区。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卢某明,男,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XX市XX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卢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XX市XX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董某帆,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XX市XX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某峰、张某峰、谢某楷、卢某明、卢某、董某帆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0)闽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 认定:一、被告人熊某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被告人张某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人谢某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被告人卢某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五、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六、被告人董某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七、责令各被告人退赔本案被害人经济损失。八、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银行卡、手机、笔记本电脑、U盾等均予没收;随案移送的现金人民币47万元、退缴并暂存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所得36.7万元、冻结在案的涉案银行卡内资金用于执行本判决第七项。被告人熊某峰不服,以其为从犯、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

二、 发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案件点评:

    该案是我湖南湘潭老乡刘总的老婆,刘总老婆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后第三天打电话联系卿爱国律师,并预约时间见面详谈。其带上判决书与卿律师面谈,卿律师看了判决书和耐心听了案件前因后果后,卿律师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不应该认定你老婆熊某为主犯,应认定为从犯,毕竟是受老板雇佣的。第二,量刑过重,卿律师个人认为量刑在8-10年之间比较合适。第三,所扣押的三百多万的财产不合理。第四,不管你委托我们也好,还是委托别的律师,建议一定要委托律师上诉,而且要委托专办刑事案件的律师去上诉。第五,只有努力去争取才有机会,不上诉就没有机会。

    刘总与家人商量后,第二天与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委托合同,因刑事案件上诉期只有十天时间,办理完委托手续当天卿律师即着手写上诉状,并预约了会见被告人。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卿律师亲自飞往厦门会见被告人,并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经过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熊某,然后团队十余名专业律师讨论后再对二审的辩护词定稿,由于二审不开庭审理,将书面辩护词邮寄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院经过五个多月的审理,于2022年1月作出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发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既然省高院发回重审,那么说明一审判决肯定存在问题,当初卿律师力主被告人及其家属上诉,足见卿律师的判断是正确的,如果当时没有上诉就错过了机会。

(点评作者: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卿爱国主任)

 

广 

139-2233-1600  

1www.qinaiguo.com

2www.zhongzels.com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56号汇金中心1603-1606室(金融城,地铁5号线科韵路站B出口往东150米)

广  

139-2233-6248    

广18--20

广

139-2233-0179

广2广一看守所、广州市第三看守所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