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1〕xxxx号
被不起诉人罗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x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职业广州xxxx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在广东省广州市xxxxxxxx街xxx号xxxx房。经顺德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 12月xx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xx日被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xx月xx日对其 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卿爱国、牛梦婕,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x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xx月xx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 年2月xx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 3月xx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1年7月xx日第二次退回侦查 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8月xx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罗xx是广州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x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者。 2017年期间,罗xx与肖xx(另案处理)通过协商后约定,由 肖xx帮助宇x公司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政府补贴申报事宜,宇为公 司将其获得的政府补贴款的45%作为代办费和服务费支付给肖xx。之后,罗xx按照肖xx的要求提供了宇x公司申报所需的材料,由肖xx交给广州市朗xxxx公司(朱xx经营)的员工进行办理。之后,宇x公司向政府部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贴, 先后取得财政补贴合计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罗xx按照约定支付给肖xx22. 5万元。经广东省审计厅审计,宇为公司企业收 入情况与税务部门数据差异加大,企业申报书所附的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涉嫌造假。2019年12月xx日,罗xx向公安机关 退赃5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 起诉人罗xx在主观上与造假团伙有诈骗通谋,不符合起诉条 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的规定,决定对罗××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应当予以没收。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案件点评:该案件是佛山市顺德区2019年抓获的一批私营企业与科技局个别人员、中介窜通骗取国家补贴的案件,共抓了一百多家,罗总的在被拘留后37天取保候审了,但在取保候审后一年左右又被检察院起诉了,检察院经办人通知其去讯问,并建议其认罪认罚,罗总说要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后再考虑认不认罪,罗总找到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卿爱国主任咨询时,卿律师认为罗总主观上不知道他人在实施诈骗,因此其不构成犯罪,建议其不认罪,律师做无罪辨护,罗总委托卿律师立即与检察院联系阅卷事宜,律师阅了卷后又与罗总沟通一下,最终决定做无罪辩护,律师与检察院沟通认为无罪,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的意见,做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把握案件的大方向很重要的,如果没有专业刑事律师准确把握案件大方向的话,如果该案认罪认罚则可能判三年,不但要坐牢还有案底,对儿女都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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